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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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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


    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是由中华医学药学会主管的国际性医药科研机构,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院长由中华医学药学会主席陈中华兼任。下设医学研究所和药物研究所,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的宗旨是推动医药行业发展、促进人类健康。重点做好科研机构、生产企业之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达到促进全球医药科研成果转化,帮助企业提高医药科技水平之目的。


    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本着“继承传统、科学创新、造福人类”的宗旨,博采中华上下五千年医学之精华,吸纳国际当今先进的科研成果,研究以前难以治愈的各种疑难病的病因和治疗药物。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发明的三十八种药物现已通过国知局申请专利,实施对外合作、使科研成果服务于疑难病患者,成为国内外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科技合作的服务窗口。消除疾病,人人健康是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的奋斗目标。


    欢迎国内外医药及保健行业的科研、教育、管理、生产、经营及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申请加入我院研究队伍。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搞好医药保健行业的交流合作,大力做好医药保健科学的推广普及,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力争为促进人类的健康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网址:www.zggjyyyjy.com 。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咨询电话010-66182388。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手机微信13683233288。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邮箱13683233288@139.com



院长;陈中华


副院长;常耀志


长;付(傅)强

主任医师;李善源

主任医师;谢敬武

全科医师;陈泽铎


中西医结合主任医师;王选民


全科医师;李东旭


主任医师;张新海


主任医师;刘兆勋


主治医师;王信锁


执业药师,主师;张玉超


执业药师,主师;卢平平


主治医师;邢景涛


师;李慧英


主治医师;赵聪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是一所国际性政治和法律学术研究机构,致力服务于法治政府建设,为实现法治中国贡献力量,对经济困难的人民和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由陈中华担任,下设政治研究所和法律研究所及法律咨询中心。 旨在响应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号召,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然人、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案件情况,分析案件和进行策略研究,提供客观的建议、有效的解决方案,提出决策性建议。代理参加刑事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和民事诉讼案件。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微信13683233288。



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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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医学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先后担任中美创新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中科创新国际医院院院长中华医学药学会主席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院长中华共和促进会主席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国际部和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顾问、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行政主任咨询电话010-66182388,手机微信13683233288。


陈中华于2008年6月在北京创办北京中美创新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专业研究各种疑难病的病因与治疗,现己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治疗各种疑难病的药物发明专利五十多项。为了响应中央解决人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号召,切实解决病人花钱或没钱治不了病的后顾之忧,陈中华用发明的专利药物与医疗机构合作,实行治好病后再收治疗费用,不收病人的任何押金,对经济困难的病人,实行减免费用治疗,得到了广大病人的好评。被由民政部主管的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主办之《风云人物》杂志收录为慈善人物,多次受邀参加中国科学家论坛和中国中医药发展论坛,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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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院长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


陈中华院长与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



陈中华主席与全国妇联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


陈中华主席与农工党中央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桑国卫

陈中华院长与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怀西



陈中华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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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司法部普法万里行推进委员会执行秘书长张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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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最高人民法院咨询监督员、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黄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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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公正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卞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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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所所长姚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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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所长罗智敏


陈中华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李居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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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


陈中华院长与中国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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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院长与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朱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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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

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人民英雄)张伯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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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朱德委员长、华国锋主席的保健医师胡维勤


陈中华院长与中华医学会党组书记、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理事长宗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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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与最高人民法院咨询监督员.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

黄开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涤宇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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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主编韩雄亮,全国政协常委夏日,国家保密局局长戴生龙

全国政协常委徐更生,毛泽东, , 警卫,工人日报纪委书记李耿成

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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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受邀参加第十二届中国科学家论坛


    为响应党中央号召,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政策,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服务我国经济转型和建设美丽中国。第十二届中国科学家论坛定于2015年10月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邀请北京中美创新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参加。论坛主题:为“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插上科技与资本的翅膀。

    中国科学家论坛是由著名科学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协名誉主席周光召院士题名并担任主席,论坛创办以来得到了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以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数十所高等院校的大力支持,已成为公众参与度高、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力大的群众性科技活动品牌, 成为推动全国科技事业发展的标志性活动和重要载体,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届论坛将邀请有关国家领导人,相关部委领导、专家出席并作主题报告和专题演讲。论坛为期两天,还将举办院士论坛、科技创新创业大讲坛、科技创新创业资本论坛、院士专家与科技创新创业精英恳谈会、科技学术交流活动、项目推介与对接洽谈活动、发现•2015科技创新创业典范推介宣传活动、2015科技创新创业成果展演及科普宣传活动及主流媒体专访。论坛着重围绕众创空间搭建服务平台,面向一切创新创业团队、个人提供服务,推动创新创业由精英走向大众,促进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共同参与、互帮互助,通过各类主体、资源的“聚合”产生“聚变”效应;为一切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支撑,形成以科技创新带动创业、以科技创业引领创新的良性互动,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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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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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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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

陈中华:加强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推进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文章附图

陈中华:加强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推进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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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5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贾敬龙原来是一个好青年,但是村庄的黑恶政治将他逼成了一个杀人犯。在他将要举办婚礼不到20天前,村长硬是强拆了他精心布置的新房,后来也没有归还本应偿付的补偿款。在备受屈辱、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他愤起杀死了村长,而之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而未成。一审、二审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罔顾诸多减罪情节,仍然判处贾敬龙死刑不缓刑,最终被执行死刑。


贾敬龙杀人案,尽管网络上存在着大量质疑之声,尽管有我和江平、郭道晖、张思之、斯伟江等中国学界和法律界人士高喊刀下留人,但贾敬龙还是被执行了死刑。贾敬龙被处决,但被贾敬龙用射钉枪打死了恶贯满盈的何建华是如何当上村支书兼主任及其子世袭至今还没有给公众一个交代,据网上说何建华曾两次被判刑,服刑完毕就当了村主任、党支部书记,鱼肉乡里,欺男霸女,曾被其调戏的妇女丈夫曾砍了他十几刀。虽然贾敬龙已被执行死刑,但是谁让曾经两次被判刑的何建华入了党、并当上村支书的问题,仍然没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进行说明。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网上说是被围殴自卫)。夏俊峰因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2013年9月25日也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核准死刑,最终被执行死刑。


记得2014年3月1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两高”报告时表示,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法院要敢于坚持敢于担当,他以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夏俊峰案为例,称不杀夏俊峰这种人就非常危险,天下会大乱。对于近期多发的暴力伤医案,周强表示将“严惩不贷”。


我认为;法院职责应以追求正义和公平为标准,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周强说夏俊峰这种人不杀很危险,这种说法极其荒谬和不负责任,是严重损害党国的形象和公信力,是不得民心的,我建议全国人大免去周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夏俊峰是个自食其力的小贩,不是社会流氓恶棍,不杀夏俊峰天下不会大乱。在城管执法出事之前,夏俊峰何曾做过危害社会之事?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司法裁判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司法的初衷,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之公平正义,即为最广大民众心中之公平正义。应当将每个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考量罚,不能只究其果不究其因。一个案件,如果只问结果不问缘由,这种执法就是选择性执法。夏俊峰危害不了社会,能危害社会的,而是苛政恶法!


摆摊卖鸡柳、烤肠等小吃的下岗工人夏俊峰和妻子张晶2009年5月16日出摊时遇到城管执法,被强行拉上车过程中扯掉了鞋底,带回城管分局勤务室后被围殴,他用裤袋中平时割香肠的折叠水果刀自卫,造成两死一伤。不杀夏俊峰这种人就“天下大乱”?周强是在危言耸听,夏俊峰不是恐怖分子,也不是敌对势力,他就是一个中国最低层的老百姓,他没有去抗议社会对他的不公平,没有在网络上发表过自己的不满,他没有去抢劫,他没有去偷盗,他更没有因为自己的贫困去仇恨这个社会,为了生存,为了年幼的孩子,他含辛茹苦的去摆地摊,这样的中国人,他会天下大乱吗?因为恐惧:因为恐惧天下大乱,所以杀了夏俊峰,太荒唐了,这不是公正的审判,这是你们无理的推断,如果因为恐惧天下大乱就要杀人,我简直无法想象,这还叫法院吗?


周强的如果不杀夏俊峰天下会大乱的言论,是在混肴视听!周强说“夏俊峰这种人不杀很危险”,反过来说,如果他认为没有危险的是不是就可以不杀?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头脑里还有没有法律观念?他还是不是依法办事?夏俊峰只不过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而己,与穷凶极恶的杀人不同,判死刑不缓刑是滥用刑法欺凌百姓,维护的是不法侵害在先的城管,等于给城管授予了尚方宝剑。医患矛盾引起的杀医生,是医疗体制问题的极端表现,杀了杀了医生的人于事无补,维护的不过是不良的医疗体制。


另据法制日报(法制网)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会上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能够依法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就不采用羁押、查封财产等强制性措施。以上言论,张军在清华大学又重复说了一遍。


值得注意的是,张军不只一次提到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在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首场专题讲座中张军讲道:民营企业在当前国际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在经济上犯罪,是该捕就捕、该诉就诉、该判实刑就判实刑,还是有个司法政策作调节呢?“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的。因为民营企业(家)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


我认为:民营企业(家)犯罪把它捕了,可以由国企接管,企业不会马上垮台、工人也不会失业的。应当让全国人民平等地享有政策法规的权利和承担政策法规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政策法规的特权。封建社会还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民营企业(家)绝不能有法外之地,该捕就捕才能涌现真正企业人才,反之就让投机分子投机,而损害经济科学健康发展。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军,他所提出的理由真是荒唐至极,他如果把这样的观念付诸于实践,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势必造成非常恶劣的后果。


如果对“民营企业家”可以网开一面,其它身份的违法犯罪人员也有理由据此而纷纷要求效仿,由此,法律的尊严将丧失殆尽。可以抓,也可以不抓,有这样的法律吗?如果真的有,这算是什么法律?法律是最讲严谨的了,要么抓,要么不抓,还能出现模楞两可的东西,难道中国司法也有两种标准,两种原则、两种政策?这就是他所说的公平公正? 我建议全国人大免去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不公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不公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不公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层出不穷。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民营企业家不能有法外之地、该捕的就捕该判刑的就判刑,“唯奉法者强,唯明法者进。”必须认识到,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社会,无法外之地,无法外之人,无法外之权,任何人都不能为所欲为,无论是维护权益,还是表达诉求,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任何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只有遵循法治理念,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法律权威,为全社会立“明规则”、破“潜规则”,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有力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依法侦办,检察机关严格审查、依法批捕,人民法院仔细审理、依法裁判,始终牢牢坚持依法办理,才能彰显了法治精神、才能维护公平正义、才能保障社会安定,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人民的内心里。” 法国思想家卢梭的这句警言,诠释了“使法必行之法”在于人心的道理。人民权利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治的真谛,在于全体人民的真诚信仰和忠实践行。我们要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担当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共筑法治中国的精神大厦。


另外,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司法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

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是利民又利党国的。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国敌人的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的厄运。


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司法工作人员头顶上的国徽可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而是提醒我们肩负关系到党国政权存亡之重任的。“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这个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全面统一的绝对领导、推进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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